《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实施细则》)经202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缴存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
《缴存实施细则》共6章46条,涵盖总则、缴存管理、账户管理、灵缴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扩大缴存主体。明确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有永久居留证或经认定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满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详见《缴存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二)完善缴存管理。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年度、月缴存额的具体标准和上下限。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正常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1%至4%,须为1%的整数倍),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详见《缴存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三)优化账户管理。明确个人账户转移、限制、错账调整等管理要求;新增托管户管理内容,对长期停缴的冗余账户作出清理规定。
详见《缴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四)新增灵缴专章。集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条件、账户设立、缴存方式、缴存基数、账户转移与注销等具体要求。
详见《缴存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规范办理渠道。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行“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线下办理。同时,对信息安全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详见《缴存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