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的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设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承办相应辖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办理贷款的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受委托贷款银行依照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下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共同申请人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按双缴存职工认定,由异地转入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未中断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五)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合计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抵押担保;
(八)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债务人。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上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该笔贷款;
(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仅存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须为产权人。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二)存在被公积金中心限制贷款申请,且未过限制期限情形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两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四)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的;
(六)存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风险管理需要等稳妥有序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交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审批。公积金中心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共享信息联查审核机制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面签。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四)办理抵押担保。受委托贷款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签定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间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
(五)放款。在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四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楼盘备案材料;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公积金中心需确认新建商品房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放款。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或翻建的审批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书、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评估报告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审批材料、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书、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评估报告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三)抵押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协议或保证函、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资信证明;
(五)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七)贷款收款及还款账户资料;
(八)购买拍卖房、单位剩余公房、拆迁安置等特殊住房贷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补充佐证的,应提交公积金中心要求的相应材料。
第五章 公积金贷款利率、额度与期限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具体如下:
(一)不超过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缴存职工50万元、双缴存职工80万元,生育多孩的缴存职工另加25万元,即单缴存职工75万元、双缴存职工105万元;
(二)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的2倍,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购买该套住房已提取的金额可计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三)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首付款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四)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负债月应还款额与本次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之和的60%。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或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双缴存职工政策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确定,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和公积金贷款部分在贷款发放日期、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方面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审批确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可能影响工程项目建设、交付,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等,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终止贴(补)息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贷款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提请公积金管委会撤销其承办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5年。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